房屋稅差別稅率(囤房稅)2.0 – 改革效益簡明筆記

詠溱

讓擁有多間房屋的人和未使用的空屋承擔合理的稅負,並鼓勵房屋有效利用。

113年7月1日上路,114年5月起繳納全國歸戶差別稅率2.0方案的房屋稅!

效益1:多屋族繳納合理稅負

新的規定對於擁有多個非自住住家的房屋族(多屋族),會以全國的持有戶數來計算稅率,而非依各縣市計算。這種改變能讓多屋族和空房屋繳納更高且更合理的稅負。

舉例說明:

  • 小財在臺北市、臺中市及宜蘭縣分別擁有2戶、2戶、1戶非自住住家用房屋。
  • 現況:稅率依各縣市分別計算,臺北市和臺中市都是2.4%,宜蘭縣是1.5%。
  • 修法後:稅率按小財在全國持有的5戶總數計算,臺北市和臺中市都是3.6%,宜蘭縣是2%。

效益2:減輕單一自住稅負

新的稅收政策也將減輕單一自住房屋業主的負擔,單一自住稅率調降至1%,預計有310萬戶房屋受益。

舉例說明:

  • 小財在全國僅持有1戶自住房屋。
  • 現況:稅率1.2%。
  • 修法後:稅率降至1%。

效益3:促進房屋有效利用

增加非自住房屋的稅率到2%-4.8%,但如果房主將這些房屋出租並申報租金收入,則稅率可降為1.5%-2.4%。這樣可以鼓勵多屋族將空房出租。

舉例說明:

  • 小財擁有10戶房屋,其中3戶自住、3戶供兄妹居住(非自住)、4戶空置。
  • 現況:自住3戶稅率1.2%,其他7戶稅率1.5%-3.6%。
  • 修法後:自住3戶維持1.2%,其他7戶稅率2%-4.8%;如果出租空置房屋,稅率降至1.5%-2.4%。

效益4:繼承房屋稅負合理

繼承的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改為1.5%-2.4%,而不是2%-4.8%,讓繼承人不會負擔過高的稅負。

舉例說明:

  • 小財因繼承持有6戶非自住住家用房屋。
  • 現況:稅率1.5%-3.6%。
  • 修法後:稅率降為1.5%-2.4%。

效益5:促進建商加速出售房屋

建商新建的非自住房屋在合理銷售期2年內的稅率2%-3.6%,超過2年的稅率2%-4.8%,這鼓勵建商加速出售房屋,增加市場上的房屋供應。

舉例說明:

某建商持有10戶待售住家用房屋:

  • 現況:稅率1.5%。
  • 新規定:10戶稅率最低適用2%,4戶持有2年內最高3.6%,6戶超過2年最高4.8%。如果降價加速銷售,就可以避免高稅。

這些政策目的是讓多屋族和空屋承擔更合理的稅負,同時促進房屋市場的有效利用,並幫助減輕自住房屋的稅務負擔,讓更多人能夠擁有居住的房屋。